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幫助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根據教育部關于對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減免學費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申請條件及額度
第二條 申請減免學費的學生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努力學習,奮發(fā)向上,考試成績合格,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且通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
第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孤兒以及軍烈屬,民政部門的優(yōu)撫對象(附縣級以上證明)可減免本學年一半至全部學費。
第四條 申請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減免本學年部分學費:
(一)父母殘疾或是重病,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
(二)來自單親家庭,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
(三)突發(fā)事件(特大災害、意外事故等)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狀況急劇變化,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
第三章 減免程序
第五條 每年根據學校相關通知,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校在籍本科學生本人提交申請,學院組織初評,結果報學生工作部(處)。
第六條 學生工作部(處)對學院初評結果進行評議并公示,公示無異議后,報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四章 附則
第七條 學校將不定期對享受減免學費的學生進行抽查,通過多種方式核查其經濟情況,如發(fā)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學校除收回全部減免學費外,還將視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九條 本細則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華東理工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費減免申請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