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修訂)
國家助學貸款是國家為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加快我國高等教育事業(yè)發(fā)展而實行的一項重要決策。為保障我校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健康有序推進,我校學生工作部(處)根據(jù)教育部全國學生貸款管理中心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合作協(xié)議特制定本實施辦法。我校學生國家助學貸款指定由中國銀行辦理。
一、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條件、貸款額度及期限
國家助學貸款范圍限于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并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須由其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
3、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4、能夠正常完成學業(yè);
5、因家庭經濟困難,所能籌集到的自己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包括學費、住宿費、基本生活費);
6、嚴格遵守國家、經辦銀行以及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規(guī)定,承諾正確使用所貸款項并按規(guī)定履行還貸義務。
學生貸款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國家助學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貸款學生畢業(yè)后六年。
二、國家助學貸款的優(yōu)惠政策
1、凡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由國家財政負擔,畢業(yè)后貸款利息由貸款人本人全額負擔。
2、凡應屆畢業(yè)時就讀本校研究生或參加西部志愿者服務的,可與銀行簽訂展期協(xié)議,研究生在讀或志愿服務期間繼續(xù)享受國家全額貼息,研究生畢業(yè)或服務期滿再自行歸還貸款本息。
3、對自愿到中西部地區(qū)和艱苦邊遠地區(qū)縣以下基層單位工作,服務期達到3年以上(含3年)的應屆畢業(yè)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助學貸款代償。具體要求參見《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15號)。
4、對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在校生以及畢業(yè)生,實施相應的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具體要求參見《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畢業(yè)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財教[2009]35號)和《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高等學校在校生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及退役復學后學費資助暫行辦法》(財教[2011]510號)。
三、國家助學貸款申請程序
1、學生需要提出書面貸款申請;提供學生本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學生證(新生入學通知書)復印件,以及《家庭經濟情況調查表》原件(由家庭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截止簽約日未滿18周歲的同學另需提供家長(或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同意貸款的證明。
2、學生事務中心組織申請學生填寫《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審批表》和《借款憑證》,簽署貸款合同,進行相關的網絡信息錄入,并按國家有關政策,對申請貸款學生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學生事務中心編制擬同意的申請貸款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并對有問題的申請進行糾正,完成初審工作。
3、學校將初審結果和申請材料提交中國銀行,由中國銀行上海市徐匯支行審查和核實借款人的有關材料,經中國銀行審查符合貸款管理要求的,銀行對其按學年發(fā)放貸款。銀行所放貸款由學校發(fā)放到學生帳戶中,如果學生未繳納學費,則貸款由學校財務處先行抵扣學費。
四、貸款終止以及還款手續(xù)
1、終止發(fā)放:借款人由于家庭經濟情況好轉等原因希望終止后期貸款發(fā)放的,必須在每年貸款續(xù)放確認時向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初審、學生工作部(處)審核后報中國銀行審批。
2、提前到期:若借款人有轉學、退學、被開除學籍、出國、死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不能正常完成學業(yè)的情況,貸款視作提前到期,借款人應主動向銀行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在借款人還清全部款項之前,學校將不予辦理有關手續(xù)。
3、還款手續(xù):畢業(yè)離校之前,借款人應與貸款銀行做好還款確認手續(xù),填寫還款確認書,簽訂還款協(xié)議。對于畢業(yè)后繼續(xù)攻讀本校研究生學位的借款學生以及參加西部志愿服務計劃的貸款學生,可向學校資助部門提出展期申請,展期合同到期后,借款人必須與中國銀行重新簽訂還款協(xié)議。
4、提前還款:貸款學生有償還能力且愿意在離校前還清貸款的,憑身份證和銀行卡去經辦銀行一次性還清;
五、附則
1、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